“爱而不婚”同居关系给付财产纠纷研究
01
什么是同居关系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02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类型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涉及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收入的分割,即同居析产纠纷。实务中,一般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2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施行,现已失效))
03
同居关系给付财产能否支持返还?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案由2:民间借贷纠纷;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借贷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完成了款项给付的事实为成立条件。
没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合意。“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但原告既不能提供书面借条、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款合意,且庭审中原、被告认可2017年9月至2021年2月间存在非婚同居关系,原告虽向被告转部分款项,但该部分款项存在共同生活费用以及赠予等情形,且被告不认可借款。”【(2021)川2022民初3795号】
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互有款项往来。2022年10月,双方分手。2022年10月27日,原告提出均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原告支出的餐饮、房租等开销,并对被告转账给原告的款项一并进行对账。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列出从2020年3月开始至双方分手之时各月的支出明细,并多次询问被告对原告的统计结果是否有异议,被告也曾对其不认可的部分提出异议。"【(2023)粤0606民初14007号】
案由3:不当得利纠纷;
生前转账系非婚同居者自由处置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非不当利益。“吴荟雍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王霞返还其父吴骏超额支付的1763410.05元款项,应举证证明王霞取得了不当利益及其受有损失。本案中,王霞与吴骏系共同生活、互相帮助的非婚同居关系,双方长期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吴骏转账行为均发生于其生前,系其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王霞系合法取得款项,该款非不当利益。”【(2022)浙04民终813号】
黄宇璐律师温馨提示:
1、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具有婚姻之形,但具有婚姻之实,长期、稳定的同居不可避免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用于共同生活。
2、由于非婚同居双方财产除另有约定,按照一般共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非婚同居给付财产,如果不加以约定,其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婚约财产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3、存在即合理,选择没有对错。“裸奔”的非婚同居者要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智慧,保留同居(/生子)的证据,转账注明赠与、借贷或其他补偿。即使好聚好散,互不相欠,谨防后代以“不当得利”索取返还。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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