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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而不婚”同居关系给付财产纠纷研究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自由、开放的个人主义思潮盛行,越来越多人选择“爱而不婚”,亦或遗憾止步于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外壳”的同居关系亦存在同居关系解除后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有别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必然为双方共同财产。

01

什么是同居关系

本文讨论的同居关系限于1994年以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同性恋人同居关系、以及法律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02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类型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涉及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收入的分割,即同居析产纠纷。实务中,一般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很多的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来调整此类型纠纷,优先判断非婚同居中的财产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以及双方是否构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构成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另一类是基于维系感情、以结婚为目的或满足生开销,双方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如一方转账或赠与大额财物的情形。在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索要“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通常不予支持,还有一方要求返还同居期间给付财产,衍生出婚约财产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是本文重点探讨财产给付类型纠纷。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2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施行,现已失效))

03

同居关系给付财产能否支持返还?

案由1:婚约财产纠纷;
首先,确定性质是否为婚约财产: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由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给付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特点是:数额较大、以结婚为目的。
其次,区分婚约财产与一般赠与:婚约财产包括“彩礼”、“见面礼”、“金银首饰”等赠与物。
一般赠与包括:发生在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日常为表达爱意赠与的财物:特殊节日、特殊金额的转账(如“520”、“1314”等)。为结婚拍摄婚纱照、预定宴会、酒席,向对方父母及亲戚转账或发红包等为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赠与手机、空调,支付的学车费用、看牙费用且多笔转账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综合考虑双方关系,赠与金额及用途等因素,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2023)鲁07民终644号】
拍摄婚纱照、租赁车辆、预订酒席等费用,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金项链,虽然数额较大,但考虑到赠送时间(5月20日)在年轻人当中有特殊的内涵,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更为妥当。【(2023)鲁04民终252号】
同居生活期间,购买钻戒支出12889元,该支出为明显赠与行为,且钻戒交付;岳某为购买汽车时转账50000元,并代方某向4S店付款20000元,该纠纷为同居析产性质,涉及的车辆归方某时,垫付款70000元也应当归岳某所有,岳某请求返还应当予以支持。【(2023)甘10民终665号】
在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及其父母向被告的转账、花销,系为增进感情或共同生活支出而自愿给付的,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在返还之列。原告及亲属给付被告亲友的红包及被告方给付原告亲属的红包等,均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亦不在返还或折抵之列。【(2023)豫15民终4925号】
再次,确定应当返还的金额: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相恋多年,有同居生活行为,可酌情减少现金返还金额(60000/100000)。【(2022)湘06民终4267号】由于双方订婚时间较长,也共同同居过,彩礼应有所消耗,唐某在此次婚约中亦有花费,故本院酌定唐某返还李某彩礼20000元。(20000/60000)【(2021)皖0225民初6563号
未同居生活。“案涉50万元的给付发生在何某与姜某恋爱期间,在支付上述款项前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明确的关于婚嫁及生育子女、结婚买房的讨论,可以看出上述款项系双方因缔结结婚的预期而由何某给付姜某购买房屋的支出,且金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分手,且并未同居生活,按照姜某陈述双方亦仅见面10余次,故对于上述大额彩礼姜某应予返还。”(500000/500000)【(2023)吉02民终2997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案由2:民间借贷纠纷;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借贷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完成了款项给付的事实为成立条件。 

没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合意。“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但原告既不能提供书面借条、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款合意,且庭审中原、被告认可2017年9月至2021年2月间存在非婚同居关系,原告虽向被告转部分款项,但该部分款项存在共同生活费用以及赠予等情形,且被告不认可借款。”【(2021)川2022民初3795号】

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互有款项往来。2022年10月,双方分手。2022年10月27日,原告提出均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原告支出的餐饮、房租等开销,并对被告转账给原告的款项一并进行对账。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列出从2020年3月开始至双方分手之时各月的支出明细,并多次询问被告对原告的统计结果是否有异议,被告也曾对其不认可的部分提出异议。"【(2023)粤0606民初14007号】

有转账凭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60万元的转账凭证,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60万元是借款,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有‘想办法把房子卖了,把钱给你。’但并不能确定就是指上述60万元(因为原告还提供了另外转账30600元的转账记录)。而且在被告提供了病历、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给予被告的款项是用于补偿和安抚的情况下。”【(2021)苏1002民初1150号】

案由3:不当得利纠纷;

有分手后一方或一方继承人以未满足赠与所附条件或赠与目的,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视情况一般不会支持。
自愿给付用于双方非婚同居生活所需,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诉争双方非婚同居跨度近二十年,且非婚生育一子,虽非夫妻,但亦存在特殊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属正常现象。无论是附条件赠与,或目的赠与,均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张建树给付全玉燕财物时是长期、持续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张建树与被上诉人全玉燕已达成需双方结婚,才给付财物的合意。且双方非婚同居近二十年,均无促成条件或目的达成。给付财物时亦不存在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张建树给付全玉燕的财物应视为自愿给付及用于双方非婚同居期间生活所需,不构成不当得利。”【(2020)粤13民终9337号】

生前转账系非婚同居者自由处置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非不当利益。“吴荟雍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王霞返还其父吴骏超额支付的1763410.05元款项,应举证证明王霞取得了不当利益及其受有损失。本案中,王霞与吴骏系共同生活、互相帮助的非婚同居关系,双方长期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吴骏转账行为均发生于其生前,系其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王霞系合法取得款项,该款非不当利益。”【(2022)浙04民终813号】

黄宇璐律师温馨提示:

1、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具有婚姻之形,但具有婚姻之实,长期、稳定的同居不可避免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用于共同生活。

2、由于非婚同居双方财产除另有约定,按照一般共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非婚同居给付财产,如果不加以约定,其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婚约财产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3、存在即合理,选择没有对错。“裸奔”的非婚同居者要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智慧,保留同居(/生子)的证据,转账注明赠与、借贷或其他补偿。即使好聚好散,互不相欠,谨防后代以“不当得利”索取返还。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手机号(预约咨询) | +86-159 0040 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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